起诉书(吴金贵拐卖妇女案)

被告人吴金贵,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云南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9月4日被海南省公安机关抓获;因新冠疫情原因,于同年9月6日被送往指定场所隔离;于同年9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贵拐卖妇女案,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1年8月初,被害人吴某甲被人从越南拐卖给云南省广南县的吴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吴金贵系吴某乙的儿子。同年8月中旬,广西隆安县**镇**村村民林某某让陶某某(已被判刑)帮忙介绍娶外地老婆,陶某某经与吴某乙联系后,欲将吴某甲介绍给林某某。同年8月24日,陶某某带林某某、马某某来到吴某乙家中,吴金贵根据吴某乙的安排,冒充是吴某甲的哥哥,向林某某等人索要了38000元“彩礼”并出具了收据。后林某某将吴某甲带回隆安家中为妻,并给予陶某某3000元介绍费。2022年9月4日,被告人吴金贵在海南省澄迈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收据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金贵及同案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贵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金贵起次要作用,应认定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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